《慈善演出不“慈善”》,这是7月22日央视“今日说法”节目
的一则标题,揭露和抨击了四川成都7月6日搞的所谓“希望之声”演唱会,名为给贫困儿童、孤寡老人募集资金,结果是打着义演的旗号搞商业演出,没有为慈善事业捐一分钱,而演职员及相关人等倒每个人几万十几万地装入腰包,还为分钱事(比如拿不到钱演员就不上场,等等)闹得洋相百出……
这个恶劣的个例,又一次引起了我对“慈善”的思考。
之所以“又一次”,因为1998年南方洪灾,在中央电视台直播的
大型义演现场,不少企业和个人争先恐后地举牌承诺向灾区捐款;可是时隔数月之后,有相当一部分举牌承诺者没有践诺。为此我在《中国青年报》发表一文《为假捐赠曝光》,做了一点舆论监督的事情;其后,中华慈善总会搞新闻发布活动,还特别邀请我去了北京。因此可以说,我与“慈善”问题倒也有些缘分。
“慈善”是什么意思呢?作为公论,大概是“对人关怀,富有同
情心”。因此,“慈善”问题是道德范畴的事情。也就是说,一个人搞不搞慈善的事,是道德问题,不是法律问题。
“慈善”者,得到自己心灵上的、道德意识上的慰藉与人们的普
遍肯定和赞美;不在“慈善”方面做许多事乃至从不参与“慈善”事业者,其道德得分就比较低。
法律不可能来规范人们必须“慈善”,然而,道德与法律,从来
不是相隔万里而是相邻而居的。
比如本文开头说的四川之事。第一,大概是道德范畴的事情——
你说谎骗人,属于不道德;第二,你打的旗号是“慈善”,行的实质却是自己捞好处,那就是行骗——触犯了刑律,属于典型的法律范畴的事情了。
“慈善”,是人类的一种美德。无论中外古今,人的慈善行为都
是受到肯定和赞美的。比如义演吧,据说国外都是好几家演出单位争着做,用最少的费用、最好的质量,而且财务监管等非常严格。
我们国家向有“礼仪之邦”之称,儒家学说、佛家教义大力倡导
的慈善精神种子也久已萌芽和生长在一代又一代人的心中。作为个人存在的“慈善家”并不少见;但是,作为真正规范化的慈善事业,我们的历史很短:中华全国慈善总会的历史才只有10年!
据权威数字显示:美国2亿人,1998年就有慈善机构120万个,平
均167人就有一个慈善机构;而我国13亿人,2002年还只有约100个慈善机构,也就是说,平均130万人才有一个!我们差不多只是美国的万分之一!如此差距之巨,怎不令人汗颜?您还能说“咱就是行”?
因此,更科学的“慈善意识”的加强和普及,更规范的慈善事业
的运作,对我们来讲,实在可谓任重道远。
我们的现实生活中,有许多怪事。比如,“文革”的荒唐岁月,
慈善成了封资修而遭批判,“性本善”受到否定,“人性恶”受到肯定,这种精神上的颠倒黑白,恶果深重;又比如时至今日,一个人行善了,反倒会引来各种各样的非议;如果你做了善事,新闻媒体又报道了,那就更加不行,似乎比做了坏事还要不可容忍。真是怪得叫人落泪!
据说,有位相声演员捐出数百万元广告收入给中华慈善总会,税
务部门马上要他补缴税款。他出示了捐款证明也不管用。而在国外,善款是明文规定免税的。类似不可思议的事情,在我们的国度里,硬是能多到令人伤透了心!这种弄法,究竟在提倡什么,压制什么?
我以为,在慈善问题上,有些东西还要“拨乱反正”,有些东西
则要大胆地大张旗鼓地搞,比如“让做好事的人得好名声”:一个人、一个企业,为社会公众贡献了几万、几十万、几百万,怎么就不可以为其树碑立传?有的地方官员人等,为百姓、地方做了点事情——比如修了条路,建了所学校,其一并非他们的个人行为(用的是国家的钱),其二是他们职务范围的事(他们拿了国家的俸禄就是干这个的),却又是表彰又是颂扬;而那些用个人巨款投入慈善事业的,却反倒要遭说三道四,岂非咄咄怪事!
慈善事业的兴盛,于国于民于个人都是好事,故而我主张:在我
们的媒体上,不妨设立两个“榜”——真正为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上“红榜”,在慈善事业上做坏事的上“黑榜”!
天下诸公以为然否?
储瑞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