几年前,笔者曾写过《想起那个德国老头》一文。说的是,19世纪70年代初期,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称帝不久,便在波茨坦建起一座豪华别墅。一天,皇帝在别墅之顶观赏全城美景时,却被不远处的一座水磨坊挡住视线。于是,他下令拆除了那座水磨坊。当时德国虽说还是帝制,但已有了保护平民财产的法律。所以水磨坊的主人——那个老头,理直气壮地说:“既然皇帝可以践踏法律,那国民谁还奉公守法呢?”接着,他毅然向最高法院告了皇帝一状。很快,法院判决皇帝恢复水磨坊原状,并赔偿经济损失。
我在那篇文章中,称赞那个德国老头为护法英雄,并引发感慨说,我们这里的护法英雄却是凤毛麟角,呼吁多培养和宣传这类英雄。
现在,之所以又想起那个德国老头,是因为觉得他很幸运。你看,他那么轻而易举就完成了诉讼程序,想必无须缴什么吓人的诉讼费——几个版本均未见有这方面的文字记载。这倒是与我国古代的情况有些相似,百姓告状,根本不用缴这费那费的,只要到衙门口“击鼓鸣冤”即可。
可是,不知何故,如今的百姓竟然打不起官司了。前不久,《城市快报》有报道说,从甘肃省嘉裕关市来天津的农民常卫仓,由于为人耿直,得罪了当地一个地痞,因此饱受无端攻击和迫害。地痞诬其为小偷,并用铁丝反扣住他的家门,放火烧了他的房子,他拼尽全力才冲出了火海。因为没钱打官司,他就在胸前挂了块“我卖我”的牌子,在天津当街卖起了自己。他表示:“谁给我钱打官司,我就卖给谁。”
打官司需要多少钱呢?另一件事会告诉我们答案。据《法制晚报》报道,民工章某施工时,连人带架板从高处摔下,被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,颈部软组织挫伤。他向建筑公司和包工头提出赔偿138万元的要求,结果判决被告赔偿他的各种费用仅有3.7558万元;而扣除需要承担的一、二审诉讼费1.8976万元(包括他被法院依法驳回的不切实际的120万元诉讼请求所缴纳的诉讼费1.6万元),再减去已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及医疗费等,章某已所剩无几,只能拖着病残之躯苦度余生了。
一场官司下来,缴了近两万元的诉讼费,着实惊人!若长此下去,难免会出现诸多不良后果。其一,有些人尽管有一肚子冤屈,但望“法”兴叹之后,会觉得“打官司不是咱穷人的事”,索性“算了,忍了”,久而久之,便对“法”失去兴趣,离“法”
越来越远。其二,有些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,很可能会铤而走险,采取极端手段来“解决问题”,引发新的犯罪行为,影响社会治安。其三,有些人出于无奈,只好寄希望于各级政府的信访部门,导致上访人员增多;而信访部门又解决不了法律问题,末了浪费工作成本不说,无形中还会添加干群矛盾……
一个不争的事实是,有冤情的告状者,多数属于弱势群体或曰穷人,对高昂的诉讼费望而却步。这无疑应是着重关注的问题。我们现在的情况是,打什么样的官司按什么样的标准收费,都有明文规定。但是,不知收费标准本身是不是定得合乎情理,执行中有没有擅自提高标准而加收诉讼费的,有些部门收取诉讼费是不是带有“创收”的色彩,等等,都不能不问个究竟,不能不认真审视,从而找准病源所在,切实加以诊治。惟如此,才能把“以人为本”落到实处,也才能让百姓真正能够打得起官司。
人们想“拿起法律的武器”,想当护法英雄,就须有与那个德国老头相应的生存环境才行。
●李志远